|
民办驾校新规 正规班 至少要有20辆教练车
2008-10-11 11:25
昨天,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具有20辆以上(含20辆)教练车。教练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同时应当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1日废止。 新规定要求,驾驶培训负责人应当具有驾驶教学专业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汽车驾驶员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三年以上。驾驶操作教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高级以上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理论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初级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维护、排故实习教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持有高级以上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教练车应当配备相应的副制动器、篷布、座位、消防器材、上下梯子等装置。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维修车间,并配有完成小修和一级维护作业项目的必要设备和维修人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驾驶培训项目,应当有固定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汽车驾驶训练场。使用租赁场地进行驾驶培训的,应当签订三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