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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复活”延至年底
2008-06-18 14:48
笔者昨日从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为向市民提供便利,因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恢复业务工作的受理时间再次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据车管所民警介绍,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超过一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将被车管所计算机系统注销驾驶证。 因一些市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内容不了解或者对自己的驾驶证疏忽,导致驾驶证被注销,造成这一边交警补办,那一边又产生新的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东莞市已在6月1日升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软件,并将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恢复工作延续至2008年12月31日。 交警部门提醒: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车主,若属因超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要及时提交身体体检证明,要尽快到车管所办理驾驶证恢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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