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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手腿受伤可按合同约定获赔
2008-01-28 11:07
胡女士:我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我的手腿均受了伤,后经评定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和九级伤残,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期间除外)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想问律师:我能否获得两项残疾赔偿? 饶律师: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均为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同手足所受到伤害而产生的伤残可以累计计算,因此,你完全可以获得两项残疾赔偿。 江先生:我与女友于1992年元旦同居,并生有一女。1997年,我们因感情不和,经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解除同居关系。今年,我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却以我是事实婚姻且户口本的婚姻状况又是离婚,必须出具法院判决书为由不予登记。派出所也以同样理由拒绝修改婚姻状况,而法院又因女方是1974年8月出生,认为不是事实婚姻,以前的调解无效,而不予受理。我与女友到底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该如何去领取结婚证? 饶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一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基于你女友在那时未能达到20周岁的结婚年龄,因此,你们原则上应该认定非事实婚姻。事后你们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因此,你们应当属于非事实婚姻,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至于你现在结婚的问题,你可再与相关部门交涉,若有关行政机关不予认可,你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由其为你办理相关结婚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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