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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城镇农村差别大
2008-01-25 10:35
一名女工被撞伤后,与肇事方签了调解协议,按照农村标准赔偿。但随后她才得知,其实自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两个标准,赔偿金额差了两万余元。于是,她又将肇事方告到法院。 签了协议才知道自己已是城里人 据了解,夏某自2004年2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建海玻璃工艺厂工作,时间已有一年多。2006年6月16日,邓某驾车由南往北沿南盐线行驶,因不按规定避让与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夏某被送往黄岐梁植伟纪念医院救治,经鉴定,夏某的损伤达十级伤残。 同年9月26日,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的支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被告方赔偿近两万元。但是协议达成后,夏某才得知,自己的条件已经符合城镇居民标准,因为她已在本地区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符合法律认定的标准,她认为这是对方在利用她不懂“欺负自己”,于是又将邓某、公共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则认为,现今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普法宣传到处有,且社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对来说比较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如果夏某的知识经验、维权水平不高,可以咨询相关的法律专家请求帮助。事故发生至签订调解书,有足够的时间给夏某寻求帮助。 况且,在调解时,有交警部门及夏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夏某完全可以知道其权益是否得到侵犯,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法院要是质疑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后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就无什么意义了。 法院按城镇标准判被告再赔两万 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责任人应予全部赔偿。因南海公交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客伤亡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问题的关键是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赔偿调解协议涉及健康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应得到充分保障。夏某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待,但该调解协议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且未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一并计赔,确实显失公平,应予变更。 被告方作为道路交通的活跃主体,有处理事故经验、知识方面的优势,而夏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维权水平不高可以理解。 法院最后判决根据城镇居民标准,被告方应再赔偿共21658.88元,该费用由佛山市南海区公共汽车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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