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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破解交通事故索赔困局
2008-01-18 10:50
1月6日,4个月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找到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擅长代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吴杨和王荣宝,请求两位律师指点迷津。 2007年8月30日,某出租车公司司机韩某,驾驶捷达出租车与孙某驾驶的自用丰田轿车相撞,出租车内的乘客于某、刘某被撞伤,行人王某被撞伤。此起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孙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于某、刘某无责任,行人王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韩某的出租车投保的险种为交通强制责任险、乘客险和商业三者险,孙某的自用丰田轿车投保的险种为交通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 出租车乘客如何维权 记者:乘客于某、刘某主张赔偿权利的途径有哪些?最佳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 乘客于某、刘某索赔途径有两条:一是依据客运合同向出租车公司和肇事司机及承保该出租车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索赔,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即出租车乘客于某、刘某与出租车公司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同时,由于该出租车和乘客险的保险人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营业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乘客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由肇事司机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乘客于某、刘某所受伤害属于该条文中第一条的规定情形,乘客于某、刘某可以要求出租车公司、肇事出租车司机和自用车驾驶员孙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可以一并将出租车的乘客险的保险人和自用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于某、刘某的索赔最佳途径是,首先应看于某、刘某所受伤害程度及其主张赔偿数额。如果数额较小,选择第一种救济途径即可;如果赔偿数额较大,最好选择第二种救济途径。 受伤行人如何请求赔偿 记者: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的行人王某也受伤了。那么,他如何请求赔偿? 律师:行人王某可将出租车公司、肇事出租车司机、自用车司机孙某及两车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自用车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王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2007年7月1日起生效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安全条例》第92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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