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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将以责论处
2007-12-24 11:15
    始终意见纷繁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草案二审稿重新确立了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删除了一审稿中对具体赔偿比例的规定,同时新增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过错最高承担10%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虽意见不一,但仍被保留。
    ■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过错机动车才负全责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责任交通事故赔偿应具体裁量
    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稿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依据双方责任,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此外国外也没有在法律中对具体赔偿比例作规定。
    ■行人负全责机动车承担最高10%赔偿责任
    此外,一审稿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有意见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该再赔偿,但也有意见赞同本条规定。二审稿保留了这条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认为,机动车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一致,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认为基本可行。
    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司机召开的座谈会上,参会司机们也基本赞同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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