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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新规
2007-12-07 17:21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经过10年砥砺之后终于出台,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一些敏感的、紧密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做出了规定。这种以人为本、保护人身安全的原则和立法目的,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法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定有以下方面: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有救治义务,必须尽可能的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 一是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车辆内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并迅速报警,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些规定都是在充分认识每个人的生命价值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和轻微事故“私了”制度。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作出这样的规定,既可以使人民群众得到最为方便、快捷的服务,也可以使绝大多数的事故当事者以最小的精力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迅速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三、注重证据收集,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 交通警察当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四、改革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 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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