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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开车撞人谁之责
2007-06-25 11:18
    法制阳光:
    不久前,我报名参加驾驶培训,师从驾校的汪教练。一天下午6时许,我在汪教练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在行人和车辆较少的马路上练车时,看到一位骑自行车的人从对面过来,我欲减速,但慌忙中将刹车错踩成了油门,把骑车人陶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我负
全责,陶某住院一个月,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陶某出院后,要求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我认为,这个赔偿责任应该由教练或者驾校承担,而不应由我来承担。请问,该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读者:殷健全
    殷健全读者:
    学员学习驾驶,本身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而教练在教学时,除了要指导学员掌握和练习驾驶技能外,还负有保障车辆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这里面,教练的注意义务之要求是很高的。作为教练,不但应该预测到学员可能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而且还必须做好处置风险的准备,否则,就是没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你练车是在教练随车指导下进行的,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你紧张造成的。作为学员,由于紧张而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因此说,尽管在客观上,是你的驾驶行为给陶某造成了损害,但你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故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那么,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汪教练承担还是由驾校承担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至此,答案似乎很明显了。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受害人陶某不能要求汪教练予以赔偿,而只能请求驾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因为这起事故是汪教练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汪教练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按照法律规定,由职务行为引发的赔偿纠纷,对外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工作人员的单位。当然,如果汪教练在教学中存在过错,那么驾校在向陶某赔偿后,可以向汪教练追偿,即让他返还对陶某的赔偿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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