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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
2007-05-19 15:51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一般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的110或122交通报警电话,听候处理,在报警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持好现场。若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因当表明位置。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或其近亲属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肇事者索赔,索赔及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和必要的精神损失费。
    索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当事人放弃赔偿请求,这种情况往往是损害后果较轻的。二是书面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受害人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书后,可以结合自己的损失情况,1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以治疗结合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事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三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后未作调解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应当在一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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